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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业设计协会
地址:杭州滨江区长江路336号白马湖动漫广场5号楼607室
邮编:310052
电话:0571-87041916
传真:0571-87060789
邮箱:hida20080923@163.com

当前位置:关于协会 -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杭州市工业设计协会 
英文名称:Hangzhou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IDA 
第二条 性质 
杭州市工业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杭州市从事工业设计创意、管理、经营、教育与培训的公司、企业、社团、基金、院校、研究机构等以及热爱并支持工业设计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以杭州打造全国工业设计产业基地为契机,团结、联合和组织广大的工业设计创意、管理、经营、投资、开发、生产、教育和热爱并支持工业设计的公司、企业、社团、基金、院校、研究机构和各界人士,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服务会员单位,坚持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中心,以创意创新为理念,以市场为先导,从而整合设计资源,提升设计品质,打造设计队伍,开发设计市场,发展设计产业、繁荣设计文化。将杭州打造成为国内领先世界一流工业设计之都。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滨江区长江路336号白马湖动漫广场5号楼607室。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如下: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总任务,以及杭州市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和创建工业设计之都的总体部署,组织专业机构和相关单位及专家研究讨论制定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制定行业标准,对本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推进杭州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并负责相关课题的研究与开发;组织相关项目的评估、论证、成果鉴定、验收以及专利产权的推广。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专业人员的技术职务进行资格评审。 
(五)组织全市及更大范围工业设计大赛、评比、评奖。 
(六)进行本行业的教育和培训。 
(七)引入设计投资资本与设计产业的结合,推动设计公司上市。 
(八)引入风险投资公司与设计项目合作,推进成长性的设计公司快速发展。  
(九)开展设计咨询和中介服务,研究和制定行业行为规范。 
(十)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国内外设计交流,传播设计信息,活跃学术思想;开发设计项目,研讨经营策略;互动设计管理,拓展设计产业;促进专业建设,推动设计产业发展。 
(十一)收集国内外工业设计信息,出版书刊杂志;宣传工业设计作用,普及工业设计知识;传播设计文化,开办设计网站。 
(十二) 表彰奖励在本行业的设计、创新、经营、管理、教研等方面的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参加或支持本行业的工作和活动; 
(四)符合一至三项条件,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团体会员 ; 
(五)符合一至三项条件,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并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或获得大专以上文凭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经本协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商务资讯、政策咨询、项目招商、项目引资等服务; 
(三)可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会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上述第四项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在三十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坚持工业设计的创意创新、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理念;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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